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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客户端下载原告杭州某某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杭州某某木材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木材买卖业务往来,截止2011年5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8 574.27元。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70 065.27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0 065.27元,并赔偿自2011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根据法庭调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由原告提供的账务对账函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bob客户端下载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bob客户端下载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bob客户端下载判决如下:
浙江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某某木材有限公司价款70 065.27元,并赔偿该款自2011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浙江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杭州某某木材有限公司同意浙江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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