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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客户端下载顺德市乐从镇沙边英华家具厂与徐正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22-08-24 13:51:45 作者:小编 阅读:

  bob客户端下载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振华,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横涌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正和,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满溪村徐家湾组。

  委托代理人陈二生,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三江乡饶家陂村桥头3号。

  上诉人顺德市乐从镇沙边英华家具厂(下称英华家具厂)、梁振华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英华家具厂系第三人开办的独资企业。被告系原告员工,从事操作锣机工作,工资按件计算,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原告没有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2003年6月14日,被告在工作中被锯伤手指,事发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至7月19日出院,原告已全额支付了医疗费。2003年9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同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03)顺法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工伤认定。2004年4月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9月15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的伤残为8级伤残。被告受伤后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原告没有按月支付。2004年6月4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案字[2003]第578号仲裁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受伤期间的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合共36735。62元。仲裁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对此,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有偿为原告提供服务,由此可认定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应支付被告受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每人每日×36日(2003年6月14日至7月19日)×2/3]、受伤期间的工资5605.76元[1247.58元/月÷20.92日×94日(2003年6月14日-2003年9月15日)]、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2475.80元(1247.58元/月×10个月)、一次性工伤辞退费18713.70元(1247.58元/月×15个月),合共37515.26元。第三人梁振华作为原告的投资者,依法应对该厂所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理,依法予以驳回。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顺德市乐从镇沙边英华家具厂的诉讼请求。二、原告顺德市乐从镇沙边英华家具厂、第三人梁振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徐正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受伤期间的工资、bob客户端下载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仲裁费合共37835。26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和第三人承担。

  上诉人英华家具厂、梁振华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梁振华作为原告的投资者,依法应对该厂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上述认定是不正确的。被上诉人于2003年6月14日受伤后,上诉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之后于2003年7月13日出院,但在出院后,被上诉人一直不向相关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直到2003年9月9日才被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bob客户端下载之后又于2003年9月15日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被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早已经超过了法规规定的30天期限,并且在2003年7月13日出院到2003年9月15日评定伤残这段时间内,被上诉人一直是在其他厂里工作的,并没有在上诉人厂内工作,不应领取双重工资。被上诉人出院后,上诉人也安排了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但被上诉人却嫌累不愿意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应要求上诉人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2475.80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18713.70元、受伤工资5605.80元,合计37835。26元给被上诉人。综上所述,bob客户端下载恳请二审法院:1、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251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不需支付被上诉人各种工伤费用;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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