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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客户端下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茂熏,男,1969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新会市七堡镇冲那管理区新龙村。
上诉人顺德市龙江镇鸿益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益家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茂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8月31日,鸿益家具公司与林茂熏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劳动报酬、合同的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约定林茂熏底薪为7500元/月,每月带薪假2天,工资按押不能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为1年,并约定如果甲方违约,双倍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若乙方违约,则扣发全部工资作为甲方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林茂熏收取了8月份的工资,bob客户端下载但没有收取9、10月的工资共15000元。2003 年11月12日,双方产生矛盾,林茂熏离开鸿益家具公司,鸿益家具公司没有结算11月份的工资给被告。bob客户端下载因工资问题,鸿益家具公司申请劳动仲裁,2004年3月26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顺劳仲字[2003]第8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鸿益家具公司向林茂熏支付工资18000元。
原审判决认为:鸿益家具公司与林茂熏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有缺陷,部分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中合同第5条“工资按押不能超过2个月”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bob客户端下载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该条款无效。鸿益家具公司主茂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鸿益家具公司应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但鸿益家具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林茂熏有违反劳动合同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鸿益家具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鸿益家具公司要求林茂熏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鸿益家具公司要求林茂熏承担生产工具损失413元,但没有提供证据原件,对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林茂熏反诉诉请原审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由于鸿益家具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扣压劳动者的工资,且双方在庭审中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该合同实际上已经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依法应予以解除,原审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林茂熏反诉要求原告支付2003年9月、10月和11月份12天的工资18000元合理,且鸿益家具公司也愿意支付,原审法院对林茂熏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鸿益家具公司拖欠了林茂熏的工资18000元,在林茂熏进行仲裁和诉讼后仍然没有向其支付,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鸿益家具公司还应向被告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违反和解除经济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和第十条还对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有明确的规定,依此鸿益家具公司应该支付给林茂熏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也有约定,两者的性质是相同的,林茂熏可以选择适用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同时适用。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为被告经济损失的两倍,但林茂熏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在林茂熏同时提出两项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支持林茂熏要求按劳动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的请求,对林茂熏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鸿益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解除鸿益家具公司与林茂熏之间的劳动合同。三、鸿益家具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林茂熏支付工资18000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合计33750元。四、驳回林茂熏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50元、反诉受理费50元,由鸿益家具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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