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678@qq.com
18888888888
12345678@qq.com
18888888888
bob客户端下载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景邦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李惠霞,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bob客户端下载住广东省广州市广东行政学院学生区2001级法学系专科。
原审第三人吴凤霞,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六巷村民小组。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景邦家具厂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bob客户端下载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6月18日,被告王子超进入第三人吴凤霞独资开办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景邦家具厂工作,从事操作平刨的工种,工资按件计酬,月平均工资为900元。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2004年6月26日,被告在厂内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刨伤右手手指,事后被送到龙江医院门诊治疗,7月7日起没有继续治疗,医疗费已由原告支付。治疗期间被告留在原告处,但没有参加工作,原告也没有向其支付工资。同年7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同年7月23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为十级伤残。双方为工伤补偿问题协商不成,被告便于2004年7月2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10963.8元。2005年6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案字[2004]第6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04年6月26日至2004年7月23日停工留薪期27日工资1161.57元、一次性伤残补偿金5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0元,合共11061.57元;仲裁费用320元,由被告承担20元,原告承担300元。对此,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王子超在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景邦家具厂处工作,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依法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经计算,被告依法应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2004年6月26日至2004年7月23日停工留薪期27日工资1161.57元(被告月平均工资900元÷20.92日×27日)、一次性伤残补偿金5400元(被告月平均工资900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元(被告月平均工资900元×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0元(被告月平均工资900元×1个月),合共11061.57元。bob客户端下载但被告吴银生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仅要求原告支付10963.8元,其主张的数额低于上述数额。鉴于被告的主张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应予尊重,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10963.8元,加上被告已预交的应由原告交纳的仲裁费用300元,合共11263.8元。由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景邦家具厂是第三人吴凤霞开办的独资企业,对于该厂所欠的债务,第三人应负无限责任。原告提出的被告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事发后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补助费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景邦家具厂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景邦家具厂、第三人吴凤霞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王子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被告已预交的应由原告交纳的仲裁费用共11263。8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许明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武汉公司、武汉市广播电视局、武汉市银丰数据网络有限公
申明:如本站文章或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您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