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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客户端下载今天(10月27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深化执源治理、强化能动执行新闻发布会,同步发布了
➤一是精准把握“快”与“慢”的辩证关系,体现执行法官担当精神与办案智慧,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三是坚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依法稳妥做好利益平衡,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最大限度降低对暂时陷入困境被执行人的影响。
➤四是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生动实践“从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实现案件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案件往往涉案财物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处置变现困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创某某”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案件办理中,坚持能动执行理念,以规范、高效、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等原则处置变现涉案财产,通过分类单件(单套)拍卖、逐一鉴定真伪、探索“无保留价拍卖”、借力社会化辅助力量等方式,顺利处置5万余件动产,提高执行到位金额,减少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能。
2015年,颜某某、张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创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以中国国际艺术品产权交易所名义,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揽投资者开展艺术品产权份额化交易。2016年至2018年,通过发售虚高评估价值的资产包后,通过在自持的免佣金账户自买自卖,控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成交活跃假象,诱骗投资者进场交易,骗取投资资金。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颜某某、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二百三十亿余元,共造成一万七千余被害人五十亿余元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罪。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该案涉案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除百余个银行账户、十余套房屋、十余辆车辆、数个股权及证券外,还有五万余件动产,包括各种酒品、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名表首饰、字画、紫砂壶、玉石摆件、明清式家具、工艺品、木材原料等,堆满整整三千平米的仓库,财产处置变现难度极大。
为提高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案件执行到位金额,提高退赔比例,减少广大投资人的经济损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坚持能动执行理念,以规范、高效、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处置变现涉案财产,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转变处置理念,“化整为零”拍卖提升成交率、溢价率。传统“整体打包”拍卖的方式虽然提高了处置效率,但由于拍品数量过多导致潜在竞买对象范围缩小,成交率较低,即便成交,成交价格往往也较低。为最大程度兑现投资人损失,执行局干警不辞辛苦,不怕麻烦,对五万余件字画、玉石、金银饰品、工艺品、木质家具等动产进行了整理和整合,采取单件、单套拍卖的方式予以处置,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最终该案动产的拍卖率达到100%,最高溢价率为234%,实现了财产处置利益最大化。
二是对特殊动产逐一鉴定真伪,确保实现财产真实价值。手表、首饰、箱包、酒品等特殊动产的真伪决定其市场价值,为实现财产的真实价值,对于名表、名贵首饰箱包、名酒等特殊动产,主动联系品牌官方或总代理商,送达委托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商请其提供鉴定。待出具鉴定后再委托评估,确保拍卖信息披露准确无误。
三是探索“无保留价”拍卖,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工艺品、家具、字画、办公桌椅等小件动产在二次网络拍卖流拍后,往往经多次线下拍卖后才能成交,扣除仓储保管费用、交易费用后所剩无几。为提高财产处置效果,针对评估价值较低的动产,采取不设置拍卖保留价的方式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将起拍价由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调整为评估价的百分之二十,激发竞买热情,提升处置效率。
四是深挖工作潜能,借力社会化辅助力量。涉众型集资类案件中小件动产数量巨大,司法拍卖事务性工作繁多。为节约司法资源深挖工作潜能,采取与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进行合作,由其协助人民法院完成理货归类、资料上传、物流配送等拍卖辅助工作。同时在6月18日等特殊时点,在京东、淘宝平台开展司法拍卖专场,借助“618”“双十一”等购物节热点,提高竞拍参与度。
经全力追赃挽损,至2023年5月该案涉案财产已基本处置完毕。全案执行到位总金额为31.45亿元,已分三次共向被害人发放29.9亿元(预留金额用于尚未完成信息核对的少量投资人),整体退赔比例高达63.77%,远超同类案件的平均退赔比例,切实维护了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中,因涉案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如何规范、高效、价值最大化变现涉案财产,提升执行到位金额、减少投资人损失是执行的重点与关键。为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方法,落实司法为民宗旨,采取分类单件(单套)拍卖提高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特殊动产逐一鉴定真伪实现真实价值、探索“无保留价”拍卖提高小额动产处置效率、借力社会化辅助力量提高工作效能等方式,多措并举破解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案件财产处置难题,在兼顾财产处置效率的同时实现了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切实有效提高执行到位率,减少了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感。
执行实践中,大型在建工程现场调查难度大、寻找竞买人困难,且需要保障当事人、房屋承购人、工程承包方及农民工等多方主体利益。为了避免工程烂尾,上海金融法院跨前一步,提前合议制作处置方案,明确执行要求;合力解决评估调查难题,主动倾听、回应不同利益主体诉求;着重提示买受人的续建义务,防止买受人不续建、违规续建;提前协调相关主体寻找竞买人,最终促成闵行某商务区某大型在建工程以21.7亿元成交,顺利保障各方主体权益。
2016年10月,被执行人取得闵行某商务区的六宗商办土地使用权并开工建设。期间,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债务重组,债务本金为16亿元。2021年2月,被执行人未偿付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唯一可供执行财产即为前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设工程,上海金融法院执行专业法官会议集体讨论了处置方案,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全面调查工程现场,核实预售及承购情况。第二,查明工程规划,公告明确买受人承继相关义务。第三,公告明确买受人负有续建义务,保证工程成交后不烂尾。第四,对买受人资金要求高,应提前协调相关主体寻找竞买人。
上海金融法院严格执行处置方案,在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辅助下评估、调查案涉在建工程,查明工程接近竣工但已停工,共13幢地上建筑,面积近18万平方米,包含商业、办公、地下车库等多种业态,其中12套已对外预售,且承购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2022年10月,在“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明确买受人承继规划、工程续建、协助承购人办理产证等义务,工程于2023年4月以21.7亿元成交。成交后,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时间对接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审税过户事宜,工程以极低的税负完成过户。同时,上海金融法院主动指导承包方回应雇佣农民工的诉求,推动被执行人、承包方与买受人达成交接方案,实现工程现场稳步交接。申请执行人对地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已予以发放,由于承包方的工程优先债权金额暂未确定,建设工程对应案款暂予以预留。案涉在建工程将于近期复工建设,烂尾即将划上句号。
第一,主动回应相关主体诉求。在建工程的处置不仅涉及执行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涉及其他主体的利益,主要包括工程承包方及其农民工、预售房屋的承购人等,执行中应当主动回应其诉求。
第二,着重提示买受人的续建义务。为了避免买受人不续建、违规续建等情况,公告中需载明买受人承继规划、继续建设的义务。
第三,主动协调促成竞买。大型在建工程对竞买资金的要求高,买受人不仅需要支付变价案款,还需要承担续建成本,执行中应提前协调相关主体寻找竞买人,促成成交。
案涉在建工程得以成功处置,国有金融机构、承包方及其农民工、房屋承购人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工程烂尾即将成为历史,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现了有机统一。
大型商业体腾退案件的执行,不仅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也关系到次承租人、实际占有人等多方利益平衡,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给地区发展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地区党委和上级法院的支持,紧密依托执行“一专三联动”工作机制,即组建工作专班,夯实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社会联动,同时兼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次承租人等各方利益,彰显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执行强制力的有机统一,成功腾退位于长宁区主干道繁华地区的大型商业场所。
上海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搬离系争的商业综合体。因执行所涉标的物为某大型商业体,物业面积达7万多平方米,地处交通繁华地段,又紧邻西郊宾馆,强制执行极易对地区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赴现场进行调查,详细了解实际情况并排摸风险点。同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及时向区委、区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相关案件情况,启动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在区委、区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指导下,组建工作专班,组织会商研判,研究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一是加大执行力度,告知被执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法律后果,保持应有威慑力;二是搭建沟通平台,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从减少对抗、降低损失、提高效率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协商具体腾退方案;三是兼顾各方利益,督促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被执行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自身权益,同时加速办理被执行人申请的资产评估等事项。
经过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沟通,双方当事人就房屋返还及物业管理权移交达成执行和解方案。为确保顺利腾退,工作专班召集街道、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对执行工作预案进行专题分析研判,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房屋腾退交接当天,人民法院组织精干力量赶赴现场,街道、属地派出所均派员协助执行,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全程监督双方依照执行和解方案履行交接手续。双方公司负责人及代理律师、相关工作人员到场对商业体的重要设施设备、中控室等重点部位逐一进行了核点交接。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周密细致,各方配合办理交接手续,整个交接过程平稳有序,面积超7万余平方米的现场交接工作在不到2个小时内顺利完成,交接次日商业体正常开门营业。
这是一起通过执行联动工作机制顺利腾退大型商业场所的典型案例。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生动实践“从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一方面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切实发挥执行联动工作机制重要作用;一方面严格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执行工作,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及时回应其合理诉求。
在地方党委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高度重视、有力协调指导下,强化大执行工作格局,组建工作专班,夯实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社会联动的“一专三联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案,加强执行力量,积极稳妥推进案件执行并有力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实现了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为类似大型商业体的腾退提供了有益经验。
本案执行的难点是如何发挥标的物光伏电站的最大价值,如何让光伏电站“活”过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能动司法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主动作为,积极提供优质司法方案,最终实现破局,光伏电站恢复经营,胜诉当事益得以实现。
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与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某清洁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租赁物购买协议》、《回租赁合同》,合作经营某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期间,因合同履行至诉。人民法院判令光伏公司、能源公司,工程公司等支付融资公司租金、留购款及违约金等合计5000余万元。
执行中查明,除光伏电站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光伏电站本身因经营不善,已停止运营,并拖欠屋顶业主租金400余万元。融资公司申请拍卖、变卖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设备,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经预估,如拆除、拍卖相关设备,价值所剩无几,不仅无法实现债权益,甚至会引发更多诉争,造成大量资源浪费。为最大化实现财产权益,人民法院积极咨询光伏业内专家,了解到该光伏电站属于发电全额上网项目,如能够恢复经营,年发电量近2000万度,电价收入及能源补贴预计每年近两千万元。如正常经营,逐步清偿债务并非难事。为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多次召集各方进行协商,并邀请专家进行财务核算,就案件化解寻求最优解决方案。最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经反复磋商,双方均同意采取托管经营方式,一致选取第三方上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电站进行运营管理,所得收益剔除托管费用、房租、日常运营费用后,由人民法院提取发放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见证下,各利益相关方签订《光伏电站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光伏电站重新恢复经营。
目前,电站运营状况良好,已产生收益4800余万元,上述收益均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取,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已近实现。
执行工作中,某些财产权益更多地表现为使用价值,而非变现价值,传统执行措施在这类案件中显示出无力感。本案即如此,光伏电站资金投入高,专业性强、涉及利益方众多,经济价值的实现有赖于持续经营,拍卖设备无论是在经济利益、社会效益还是司法效果上均非最优解,不仅无助于实现各方当事益,甚至会造成“一案结,多案生”。
“竭泽而渔”不如“蓄水养鱼”,执行法院秉持能动司法的执行工作理念,积极发挥执行智慧,创新工作方法,优化执行方案,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经营,赋能企业管理,激活了濒临死亡的企业。这种方式不是一次性变现财产的“折旧价值”,而是让财产持续创造新的价值,既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让绿色能源企业“绝处逢生”,同时创造出环境效益,为光伏电站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提供了解决方案,解决了怎么救、谁来管、怎么管等一系列难题,实现了“执行一个案件、拯救一个企业、促进一方发展”的良好效果,为“项目类”财产权益的执行提供了科学思路。
执行工作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高质量的执行工作既能保障胜诉当事人高效兑现胜诉权益,也能为各方主体提供必要生存空间,双赢共赢多赢应成为执行人的努力方向。
该行政执行案件因涉及房屋恢复原状和行政赔偿等,矛盾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对此,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探索“执前调处”工作机制,依托“诉调对接”平台,通过立审执协作、诉调合力、府院联动等工作措施,大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保障了“五违四必”政策的落实,又切实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今后疑难复杂行政案件妥善处理做了有益探索,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2017年,某区局、镇政府等部门对某公寓底层商铺实施拆违整治。十户业主不服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确认整治行为违法;在获得法院支持后,继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恢复商铺原状,并赔偿商铺租金等损失。法院于2021年11月一审判决某区局、镇政府于期限内恢复涉案房屋正常使用状态、一次性赔偿业主相关损失。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嗣后,在履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涉案双方围绕着墙面恢复成什么样式、门窗尺寸等无法达成一致。十户业主为此拒绝接受赔偿金。2022年9月中旬,有五户业主陆续向法院递交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材料。
考虑到案件已耗时五年之久,当事人生活多有不便,情绪已达临界点,诉讼期间虽经多次协调,但均未达成调解的实际情况,法院予以高度重视,为实质化解涉案争议,也为预防上述行政赔偿判决未如期履行引发新的矛盾,决定启动执前调处机制,提前研判、谋划,制定工作方案,力争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
一是院领导靠前指挥。院长多次专题听取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分管立案、执行和行政审判的副院长专程带队赴某区政法委就涉案争议开展走访调研,督促某区相关部门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方便业主的生活;并从司法角度分析工作难点,有力推动了该案的协调化解工作。
二是加强内部立审执会商。鉴于矛盾争议较大、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执行局从立案阶段就加以关注,并借助跨庭合议和会商、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会议等机制,积极与立案部门、审判部门进行沟通,就案件如何开展协调化解工作进行研判,及早准备。
三是发挥诉调对接的优势。在立案窗口,法官主动介绍“执前调处”的功能效果,引导当事人接受“执前调处”机制;将案件导入人民调解案管平台进行登记。在“执前调处”的过程中,选定有办理行政案件经验的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在执行法官指导下,主持案件的调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指引和心理疏导,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是积极争取地区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开展“执前调处”的过程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最终推动行政争议一揽子得以解决。
经过一个月的努力,申请执行和在观望中的两部分业主均与涉案行政机关就房屋恢复原状的施工方案达成了一致,并领取了赔偿金。纠纷得到了彻底化解,受到各方肯定。
“执前调处”是人民法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完善执行程序的新举措,是执源治理从单一治理向多元化解、末端治理到源头治理的转变。本案中,法院通过在执行立案前将调解“延伸一程”,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成功促成行政机关在执行立案前主动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并就房屋恢复原状和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使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得到兑现,让一场前后历经五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属于强制腾退案件,因涉案土地属于长江口滩涂,毗邻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崇明东滩湿地”及“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作用非常重要,如不及时腾退,将造成长江口滩涂生物多样性降低,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但被执行人经营多年,设施庞杂,员工众多,简单进行强制腾退容易引发矛盾。
对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和强制执行“两手抓”。一方面启动环资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分案,配足、配强执行力量,形成强制腾退预案,为强制腾退做好充足准备。另一方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帮助被执行人协调解决困难,促使其做好员工安抚工作,主动履行腾退义务。被执行人消极腾退时,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立即实施强制腾退行动。本案的高效、妥善执结,既保护了生态环境,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彰显司法权威;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体现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
2003年5月20日,某区海塘所与某建筑材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建筑材料公司承租位于奚家港外口西侧小圩滩涂作砂石堆场,并由其投资对奚西支堤涵外口进行疏拓保滩,随小圩合同期内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该工程无偿归属某区海塘所。2009年2月,某建筑材料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五只临时水泥桶仓及封闭式砂料堆场。某区海塘所多次向某建筑材料公司发出告知书,明确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租,要求限期腾退土地,均遭拒绝。后某区海塘所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将前述滩涂腾空后交还。2022年9月26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建筑材料公司将涉案滩涂腾退、归还给某区海塘所;同时,某区海塘所返还某建筑材料公司履约保证金。某建筑材料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区海塘所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某建筑材料公司腾退、归还涉案滩涂。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收案后启动环资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分案,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第一时间张贴腾退公告,责令限期腾退、归还涉案滩涂。经现场调查查明,涉案滩涂位于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毗邻“崇明东滩湿地”及“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根据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整治。同时强制腾退存在以下难点:1.面积广阔、设施林立、员工众多。涉案滩涂约有20余亩,被执行人经营近20年,员工众多,建有办公楼、大型水泥桶仓、装卸码头、钢结构大棚等设施,强制腾退需大量人力、物力,且容易激化矛盾。2.位置独特、场地开放、环境复杂。涉案滩涂东临航道,西临堤岸,周边无围墙等隔离设施,人员、车辆、船只往来频繁,强制腾退现场封控难度大。
明确案情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立即作出部署,即首先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督促其主动腾退,同时利用府院联动机制,同公安、生态环境、属地镇政府等单位沟通、协商,形成强制腾退预案。之后执行干警多次赶赴涉案土地,督促被执行人及时腾退,对其开展强大执行攻势。对被执行人在腾退中遇到的困难,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被执行人陆续拆除了水泥桶仓、车库、办公楼、钢结构大棚等设施。但对于剩余设施的拆除,被执行人却迟迟未行动。在多次督促无果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立即启动强制腾退预案,于2023年5月12日对涉案滩涂实施强制腾退行动。在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属地镇政府、急救、公证等单位的全力配合下,涉案土地全部腾退完毕,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涉案长江口滩涂,位置特殊,极具生态保护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环资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和执行联动机制,快速立案、快速执行,充分借力执行联动部门,高效、稳妥腾退涉案长江口滩涂,高标准护航长江岸线生态资源,助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与绿色发展,生动实践了“从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有效实现了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面对市场前景良好的石油钻采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助企纾困,搭建分期偿债和解平台,积极协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进行“活封”,允许其继续使用,暂缓推进拍卖措施及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和解宽限期的“放水养鱼”,助力企业获得第三方战略投资,推动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并按约分期履行了债务,实现了对涉企案件执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某物流公司与某石油钻采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某石油钻采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某物流公司运费1201733.13元及相应违约金义务,某物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申请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账面资金仅9万余元,除厂区内的机器设备、两辆车龄较长的轿车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划拨了存款,查封了其名下机器设备等动产,并拟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通过现场调查发现,某石油钻采公司系一家从事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油气钻采设备专利上百项,其研发的多项技术和产品填补了我国海底油气开采技术的空白。受疫情影响,企业一度面临国际国内市场萎缩,资金流断裂,债务人纷纷上门讨债等困境。执行中得知,国内一家从事该行业的大型集团有意对公司进行战略重组,且双方已达成初步合作协议。
得知这一“利好”消息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改变传统执行思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组织公司和债权人进行了多轮沟通和协调,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摆事实讲道理,通过疏导劝说和利弊分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bob客户端下载。即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仅对其名下机器设备进行“活封”,允许其继续使用进行生产,暂缓采取拍卖措施,暂不对其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上半年,某大型集团对公司进行了战略注资,某石油钻采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某物流公司3期款项给付义务,企业得以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其他债务也在逐步清偿中。
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和降低对一时困难的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呈现出一种矛盾关系。启动拍卖程序,甚至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是常规的执行路径。但容易产生以下几个问题:
1. 不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被执行人系高新技术企业,其用来生产先进石油钻采设备的机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基石,一旦被人民法院拍卖,众多世界领先的专利技术将无以依托,可能导致企业失去翻身的最后机会,在后续众多诉讼和执行的高压下,其进入破产的概率将陡增。
2. 专用特种机器设备流拍可能性大。专用特种机器设备受众面小,买受人往往需要企业的后续配套技术服务支持。受限于被执行人自身状况及市场因素,后续流拍的可能性大,流拍后申请人不接受抵债则案件又进入死胡同,其债权仍处于无着状态。
3. 无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被执行人系我国深海石油钻采领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在第三方战略注资的关键时期,一旦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很可能会使第三方失去投资兴趣。一旦无法获得战略注资机会进入破产,上下游企业将共同受损,区域营商环境将受影响。
考虑到上述因素,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确立了既要保市场主体又要兑现债权益的总体工作思路,对市场前景良好且第三方有意战略注资的涉执民营企业,充分发扬担当精神和办案智慧,主动作为助企纾困,想方设法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通过搭建平台,多次协调促成执行和解,精准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了执行工作对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最终通过和解宽限期的“放水养鱼”,助力被执行人获得战略投资,实现了债务人重生,债权人兑现权益、上下游企业共同受益的多赢局面,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实践中,存在诸多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废债的现象,导致执行不能。一方面公司逃废债方式不断翻新,手法多样,行为趋于隐蔽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追加股东及发起人程序承担着维人人格独立、保护债权人利益及惩治逃废债行为的三重效能,不可偏废。基于上述利益考量,在办理涉公司类被执行人逃废债案件执行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能动司法理念,通过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的有效联动,成功帮助债权人破解执行困局,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实现了双赢局面。
申请执行人九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定古某公司向九某公司履行支付运费等义务,后古某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古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古某公司未履行义务,九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古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终本结案。
在仔细分析全案执行情况基础上,承办人有了大致的研判。为集中智慧,开拓思路,通过与该院执行裁判庭、商事审判庭法官深入沟通,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精神,本案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例外情形,可尝试通过追加股东及发起人路径维护权益。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法明理,其对此表示高度认可。
后依据九某公司申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追加现股东及公司发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事人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承担责任主体扩张,执行不能困局有望突破。
九某公司依据生效的追加民事判决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中,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谈话,辩称无履行能力,且对判决不服,准备申请再审。承办法官释明拒不履行的后果,阐述案件蕴含的法理,并对判决主文进行逐一解释。在执行措施威慑与法理情理的双重作用下,被执行人表示服判。双方握手言和,达成执行和解,该案最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案中,维人人格独立与保护债权人利益呈现出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因被执行人股权发生了多次转让,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变更,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系典型的空壳公司。若只是简单终本结案,恐有放纵逃废债行为之嫌。本案执行中,追加股东及发起人刺破公司独立人格,适用加速到期制度,存在如下难点:
1. 法律适用不统一。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原则上不适用加速到期。各人民法院、不同法官对九民纪要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存在很大分歧,有的认为可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直接适用,有的则认为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适用,审理程序可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2. 救济途径选择不一。涉公司被执行人案件,若公司无财产执行而终本,债权人有两个救济途径,一是通过另诉形式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来维护权利,二是利用执行异议程序及异议之诉来达到追加股东及发起人的目的。两种救济途径适用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及举证标准。
综合本案执行实际,经研讨,承办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先行启动执行异议程序,若被驳回,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审理程序中对九民纪要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进行实质认定,可力争在最短程序内实质解纷、减少诉累bob客户端下载。执行中,通过多部门协调,以“如我在诉”的能动司法理念,本着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推动纸面上形式正义向真金白银的实质正义转化。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尤其是涉黑涉恶等集团犯罪案件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多个被执行人对退赔被害人损失在不同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在坚持依法严惩、打财断血的指导思想下,依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对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追缴,不仅保障罪责刑相统一,做到宽严相济,也能最大可能性避免或减少被执行人之间就此发生的纠纷,顺利推进追赃挽损及相关执行工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移送执行事项: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555363.4元,退赔被害人。首要分子于某、吴丙某各对违法所得9555363.4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主犯顾某、易某某、金某及从犯李新某对违法所得承担不同的连带退赔责任;8人缴纳30万到201万元不等的罚金bob客户端下载。
首要分子于某名下唯一居住房屋系与案外人王某某共有,该房屋上设有两个抵押。案发前于某、王某某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王某某所有。执行中,案外人王某某请求确定其是系争房屋权利人。首要分子吴丙某名下在本市唯一房屋系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该房屋上设有两个抵押。执行中,吴丙某配偶陈某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主犯顾某无直系亲属,服刑期长。难以查找其名下房屋管理人,该房屋设有抵押,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上述房屋的抵押债权数额均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该院综合各被执行人承担退赔责任数额、实际能够执行到案的数额等考量,确定各被执行人实际追缴款。最终追缴到被害人全部损失9555363.4元,追缴到罚金4830224.39元。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铲除社会毒瘤、保障经济发展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依法办案、不枉不纵,方能持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立足执行职能,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充分维护被害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一方超过本人实际违法所得退赔后,能否有权向其他共犯追偿的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中实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相统一的执行理念对于类案执行也有着借鉴参考意义。
1. 公平处置。执行中全部处置了有退赔义务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理顺责任财产与共有财产关系基础上,实际拍卖了于某与王某某名下的房产、吴丙某名下的房产及顾某某名下的房产。在依法保证能够追缴到全部违法所得前提下,灵活采取“滚动解封”、选择合理拍卖标的物、准予被执行人在合理时间自行变卖被查封房产、准予案外人共有人购买被执行人共有份额等办法,快速处置涉案财产。这也是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财产部分审判执行工作指引》中的处置共有财产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首次应用。
2. 公平追缴。顾某可用于退赔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退赔责任时,首先将其在案财产全部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其次在追缴其他被执行人具体数额上,根据犯罪作用、每人占总退赔的比例,量化成每人应实际追缴数额,分摊余下的被害人损失,确保公正。
3. 程序规范。了解到被执行人服刑地后,相应法律文书均送达被执行人所在监狱,由监狱部门转交送达,确保执行程序公开透明;调查易某某、李新某房屋情况后,一方面坚持比例原则,执行与追缴数额相当的便于执行的商城路等房屋;另一方面坚决防止超标的查封,解除公安机关查封的李新某与案外人共有的不便于执行的房屋;在处置主犯顾某房屋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收到其他法院参与分配函,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申报债权,抵押债权人申报抵押债权。当被执行人顾某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拍卖房屋后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该院依法作出执行分配方案送达债权人、被执行人等,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对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及时出具罚金单据及执行结案通知书,促使其安心服刑、积极改造。
这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涉财产执行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打财断血、追赃挽损作为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解决了吴丙某、李新某对执行金额的异议、承租人提起的案外人异议、共有财产的分割、抵押债权的确认等一系列难题,最终顺利处置涉案财产。不仅被害人一方,被执行人吴丙某的配偶也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了锦旗,肯定执行工作,实现了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实践中,名誉权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一方面,当事人之间有较大的情感冲突和对立情绪,而行为类案件的强制手段有限,执行难度较大。即便通过替代履行方式执行,也难以实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案结事了便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时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较难把握。类似的纠纷反复出现,成为当事人维权、社区治理的一大难点和堵点。
对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过类案办理“三步走”,以期实质妥善化解邻里纠纷,推动执源治理走深走实。
第一步,法律效果的实现。深入基层社区,通过实地走访、上门询问,一方面以柔性的释法说理和道德唤醒、启迪良知等方式,让被执行人真诚悔过并主动赔礼道歉,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另一方面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指引,兼顾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和合理性,从而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步,社会效果的实现。邀请社区群众、居委会、业委会代表、代表等参加释法活动,进行普法宣传,释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努力做到既抓末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进一步推动社区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实现执源治理。
第三步,效果的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以本案为切入点,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社区治理,建立类案协作机制,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力争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真正用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王某某、高某某与龚某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龚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关于王某某、高某某夫妻二人的不实言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龚某某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侵犯王某某、高某某名誉权,遂判决龚某某在涉案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向王某某、高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生效后,龚某某支付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因书面道歉部分迟迟未落实,王某某、高某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以柔性的释法说理和道德唤醒、启迪良知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义务,同时也注意安抚申请执行人情绪。因“道歉场所”之一微信群已解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变换执行方式为:被执行人书写致歉函经人民法院审核后,于现存微信群发布、向1-12层每户居民告知、于楼道口张贴致歉函的方式进行道歉。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过程进行了全程现场监督、通过智慧执行APP现场取证后,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赴该小区开展普法宣讲活动,闵行区代表、居委、主任、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及业主代表等20余人参加。执行法官以本案为例,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度普法。活动后,执行局与社区居委、街道办等组织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以期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社区治理,力争在纠纷的萌芽阶段,提前介入,努力做到既抓末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积极实现执源治理的目标。
本案中,为突破名誉权执行案件中的堵点和难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深入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梳理并确立了该类案件的执行思路。
首先,从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为出发点,在制定周密执行方案的同时,以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为指引,尽可能以柔性释法说理的方式唤醒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自觉性,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其次,在具体执行方案落地时,要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指引下,兼顾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和合理性,确保案件执行的影响范围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当,最符合判决意旨、最大限度内实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最后,加强执行联动,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社区治理,坚守“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工作理念,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建立类案协作机制,从源头治理执行难,在推进执源治理的切口中,实现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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